惊!新手机出厂即遭“木马”该!IT男“窃码”终

摘 要

  随着5G时代的到来,手机等移动终端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其衍生品,验证码在日常身份识别、用户注册、交易确认等场景下的应用也愈发广泛。而伴随着电信实

随着5G时代的到来,手机等移动终端日益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作为其衍生品,验证码在日常身份识别、用户注册、交易确认等场景下的应用也愈发广泛。而伴随着电信实名制的普及,手机号码及其验证码的专属性也在不断强化,已经与个体身份紧密捆绑,成为公民个人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但也带来了犯罪形态的不断更新。传统犯罪日趋网络化,犯罪手段花样百出。在此背景下,如何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成为了司法机关聚焦的重点。


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即审理了一起利用木马程序植入手机主板拦截、窃取用户验证码的新型网络犯罪案件。


案情简介


自2018年起,深圳某科技有限公司老板付某得知某接码平台运营对海量手机号码及其对应验证码有需求,遂与某主板制造公司股东唐某、赖某、王某合谋以此牟利。由付某编写具有读取、截获手机号码、短信验证码功能的木马程序,利用唐某、赖某、王某分别担任该公司硬件、软件、销售主管的便利条件,将上述木马程序通过生产端植入手机主板后上市发售。被植入该木马程序的手机终端,只要机主插入SIM卡连接网络,手机号码即自动上传至付某公司数据库。用户使用该号码提交相关注册申请时,含有验证码的短信也会被即时截获、提取、上传至付某公司数据库。付某再将接获内容出售给相关平台供下游用户使用。经司法审计,付某等人以此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400余万元。


上海普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付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均应予以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付某等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到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一百万元不等。


法官温馨提示


当前网络犯罪发展迅猛,尤其是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网络犯罪日益高发,其获取信息的方式也日趋隐蔽,本案即为在硬件设备的生产环节植入病毒程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新型网络犯罪。此类犯罪侵害个人隐私,滋生大量中下游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巨大。


司法机关将继续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相关部门也要加强对移动终端的生产、流通、销售等各环节的监管,规范数据的收集使用。


同时也要提醒社会公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务必在正规商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移动设备,在日常使用中加强防护,定期进行清理、杀毒,不轻易向他人透露验证码等个人信息。


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空间,守护群众指尖上的安全。


附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六条第四款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者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


(四)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qyangl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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