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携“巨款”买手机,威海家长维权后

摘 要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涵 2020年10月,荣成市 一名13岁男孩张某拿着7000多元现金到某手机店购买手机,销售人员询问后得知张某是未成年人,遂拒绝向其出售。张某表示因父母工作忙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涵


2020年10月,荣成市一名13岁男孩张某拿着7000多元现金到某手机店购买手机,销售人员询问后得知张某是未成年人,遂拒绝向其出售。张某表示因父母工作忙没有时间,让其自行拿现金到店购买并当场通过微信与其“母亲”取得联系。销售人员通过微信与其“母亲”核实,其“母亲”表示张某所述属实,销售人员遂将手机出售。几天后,张某的母亲王女士来到该手机店,以“张某是私自拿家里的钱购买手机,父母不知情”为由,提出退货要求,遭到商家拒绝,王女士在与手机店协商无果情况下,向荣成市市场监管局投诉。


经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调查了解,张某承认其之前提供给销售员的微信联络人并不是他的母亲,而是请同学冒充的,买手机的钱是他偷拿家里的。虽然销售人员当初确实和张某的“母亲”通过微信联系并征得其同意,但是销售人员应当并能够判断拿着7000多元现金购买价格不菲的手机,已超出一名13岁孩子的认知和购买能力,且事后作为其监护人的王女士没有对张某行为进行追认,手机店应该退还货款,但手机店负责人始终坚持认为销售人员已尽到核实义务,拒绝退货。荣成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向手机店负责人耐心、详细沟通并解释,如其坚持拒绝退货,将依照《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对该店“无理由拒绝消费者合法退货要求”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最后商家为王女士办理了退货,消费者表示满意。


这是一起由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购买商品引起的消费纠纷案。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老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龄、认知等特点。法律、法规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不得向其提供;已提供的,经营者应当退还已收取的价款。”本案中,销售人员在明知张某是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然向其销售手机,本身存在过错,应当承担退货责任。手机店负责人反复强调的“已通过微信方式得到了张某‘母亲’同意”的陈述,法律不予支持。


威海市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经营者:在日常经营中遇到该年龄段消费者时,要注意自身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是否超出该年龄段消费者的智力及认知水平,若因为一时之利盲目出售,若其法定代理人对该消费行为不同意、不追认,则经营者必须退货退款,否则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同时,处罚情况将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消费者若遇到上述情况,商家拒绝退货退款,建议拨打12345(12315)热线反映或直接向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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